發布時間: 2020.09.24 瀏覽:4754
市直各有關單位,各鎮(街道、園區)財政分局,各政府采購代 理機構:
? 為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(以下簡稱“評審專家”)勞務報酬 標準,現將省財政廳《廣東省財政廳關于修訂廣東省政府采購評 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的通知》(粵財采購〔2020〕17號)轉發你 們,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,就有關執行問題明確如下,請一并貫 徹執行。
―、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主體
按照“誰使用、誰承擔”的原則,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項 目,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;社會代理機構代理 的采購項目,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。
二、 評審專家差旅費補助標準
(一) 本市評審專家參加評審的,提供交通補助50元。 (二) 省內異地評審專家參加評審的,憑有效公共交通報銷 憑證實報實銷,不能提供有效票據的,提供交通補 助200元。 (三) 省外評審專家參加本市評審的,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 費、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,參照我市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 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構機構憑據報銷。 (四) 對于本市和省內異地評審專家,原則上不報銷住宿費, 因項目連續多日封閉評審而確需住宿的,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 構負責提供。部分偏遠鎮街(園區)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交 通補助費用,但增加幅度不應超過本通知標準的50%。
三、 其他事項
(一) 評審專家應按時參加評審,不得遲到和早退。評審專 家遲到半小時以內但不影響評審工作的,扣除評審勞務費100 元;遲到半小時以上但不影響評審工作的,扣除勞務費200元; 遲到半小時以上導致評審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,不得獲取勞務報 酬和報銷交通補助費用。 (二)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,或者在 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,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交通補 助費用。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。 (三) 評審專家不得故意拖延評審時間以獲取更多勞務報 酬,嚴禁以任何理由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索要超額勞務報 酬。 (四) 因評審專家自身原因,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采購 文件的要求進行評審,導致項目復核或者重新評審的,不予支付 勞務報酬。 (五) 本通知所列的專家酬勞標準為稅后標準。 (六) 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應嚴格按照粵財采購〔2020〕 17號以及本通知的標準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以及相關補助費 用。 (七) 供應商的資格預審、采購文件論證、項目技術論證、 購買進口產品論證、單一來源采購論證、其他咨詢等與政府采購 活動相關的勞務報酬以及補助費用發放可參照本通知標準執行。
四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行,《轉發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 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的通知》(東財〔2017〕91號) 同時廢止。
